在共同决定时,可以让第三者扮演仲裁与关键性的角色,这也是被经常采用的程序性解决方法。有关这类的方法很多,例如:为了某个特定问题,双方可以请专家发表意见或做决定,或者也可以请仲裁者做裁决,或者交由裁判,做出具有约束力或权威性的裁定;把解决不了的问题,委托给有权限的仲裁人,却也不失为上策。
职业球队在解决待遇问题,而呈现出对立之时,可以采用“最终最佳的仲裁”来解决争执,也就是让这种方式产生一种自然压力,迫使双方当事者提出尽可能妥善的方案。美国有些州在公务员发生纠纷时,就使用这种调停方式,确实比一般的方法更成功。但是,不想和解的某一方,有时也会因此而让仲裁者在两种极端的解决方案中,做出令人不悦的选择。
◆小心原则谈判法的误区
在准备了几个客观标准后,要使谈判成为共同寻求最终协议的关键,就是要具有大度的胸襟和弹性的态度。大多数人在谈判开始时,为巩固自己的立场,会援引先例或其他客观的标准,可是,这种引用标准的方法,可能会使谈判陷入立场的泥淖中。
更严重的错误是,谈判刚开始,便公开表示自己的立场是原则性的问题,不可能有所改变,并拒绝考虑对方的提议,盛气凌人的口头禅是:"这是原则问题",因而使得谈判转变为观念之争,意识形态之战;进而使具体层面的差异偏向为原则上的分歧,不但不能使谈判双方自由发言,反而冷却了谈判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