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商人行会
行会绝非日耳曼所独有的东西,其存在其实遍布于全世界。只不过古代是否有此种组织,尚缺乏确凿的证据,至少在当时并无政治上的任务。
从其形式来观察,行会可能是外来商人以对抗定居者谋得法律保护为目的而组织的团体,也可能是国内土著商人的团体;后者如中国从部落工业、部落商业蜕演而来的团体。两种形式相结合的亦屡见不鲜。
在西方,先有秉持地方特色的纯粹外来商人的行会。如直至13、14世纪时旅居伦敦的德国商人之行会,其势力颇雄厚,有自设的仓库。商人公会则有超越地方的性质——此名称在英、德、法俱可发现——故其详细的发展情形至为参差不齐。存在于若干城市的公会首长制度,尤其与之有关。所谓的公会首长,系为政治力量所任命或特许的专员,在超越地方的商业方面,对于其所代表的商人阶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只是不干预商业经营本身。行会的第二种类型为定居商人谋一定地域内商业之垄断而组织的,如中国上海的茶商公会,以及广东的行会,直至《南京条约》(1842年)时为止,中国对外的贸易大概为其十三个行会所垄断。中国的行会对其会员可行使调节价格、保证债务、行使课税的权力。其刑罚亦至为严峻,行会有其特定的私罚法,以惩戒违法的会员。至19世纪时,尚有因录取超过定额的学徒而被处以死刑之事。在国内商业方面,则有银行家之行会,例如牛庄就有该项组织。中国的行会对其国内货币本位之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如元朝皇帝滥铸劣币,结果使得货币制度趋于崩溃。纸币经济的结果使银子成为趸卖商人所用的现金,行会则取得盖印于其上之权,于是它不啻成了货币本位政策的中心,获得决定度量衡及刑罚之权。在印度,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间的佛教时代亦有行会,3世纪以后尤为其鼎盛时期。它是世袭的商人团体,其首长亦是世袭的。印度的行会在诸侯互相竞争取得其放款时,发展至顶点,随后佛教式微,种姓阶级再兴,乃复归衰颓。诸侯的政策自中世纪以降,亦力谋种姓阶级之兴隆。16世纪时,从事于谷物及盐等商业并贩卖军需品的拉马尼(Lamani)或班雅里(Banjari)种姓阶级,或许就是今日(商买)种姓阶级的根源之一。此外,印度商业种类的分化亦随各宗派所定的信条而瓦解。耆那教徒因为仪节上的关系,故以定居的商业为限。以信用为基础的趸卖商业、隔地商业,则被无仪式上的约束且因忠诚可靠而著称的拜火教徒(Parsen)所垄断。还有巴哈尼亚(Bhaniya)种姓阶级,专营零售商业,其所做获利之事,多有违背伦理观念者。故“租税承办人”及专营高利贷等事,多由他们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