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实务总结
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庭前认真阅卷,吃透案情,明确审理思路、庭审重点,是当庭宣判的基础。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上诉状,承办人对案件争议焦点做了初步判断,根据庭前会议当事人答辩情况,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但只有上诉人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两个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这两个争议焦点均涉及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适用,主要是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判断这个公认的疑难复杂问题。通过庭前阅卷,承办人发现,小南山公司的章程载明,小南山公司系一人公司,小南山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无规定,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决议。一审并未认定该事实,对此,二审庭审需重点审查。庭审中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交行青山支行已经尽到了对小南山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查义务,小南山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当庭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