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上述的第10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可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的做法辩解,甚至硬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期限竟达22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许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中引用的第2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安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