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女教师休完产假返岗,学校以暂时没有教师岗位为由,调她去做保洁。最后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公司赔偿女教师5万元。下面我们来看看事情经过。 谢老师,2014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广州某民办小学做老师,入职时还交了500元保证金。 2020年9月,谢老师生下了小宝宝,并开始休产假。 2021年3月,谢老师休完产假,向学校表示可以按期返岗,并提交返岗申请。 学校方面表示新学期已经开始,所有教职工作都已安排,没有教师岗位空缺,暂时先安排谢老师担任学校门卫或保洁岗位。 谢老师接到这样的答复,肯定同意不了,往日在讲台上教书育人的她在学生面前做保洁,这怎么接受?以后还怎么给学生上课?遂拒绝了学校的安排,没有按时返岗。 2021年6月15日,学校向谢老师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7月10日到期,学校决定不予续签,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对于这个结果,谢老师更是无法接受,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在一裁两审的过程中,无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都支持谢老师的诉求,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向谢老师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合计58381.35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可能有部分网友对这个判决有点纳闷,谢老师都休完产假了,为什么学校辞退她是违法的?劳动合同到期,学校没有不续签的权利吗?这里涉及到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哺乳期问题”。 在人力资源中,有个名词叫“三期员工”,即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分别对应着女性劳动者生孩子时,不同阶段的劳动权利。比如怀孕期,女员工有去做产检的权利,公司不能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等等。生产期,女员工有权利享受产假,获得生育津贴。 那哺乳期是什么?又有什么权利呢?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简单地说,就是孩子在满一周岁之前,女员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假。一般公司会依据岗位特性和女员工协商怎么休这个假。可以每天晚一小时上班,也可以提早一小时下班。还可以拆开,中午、下午都早半小时走。 本案中,谢老师是2020年9月份生的孩子,哺乳期应该是到2021年9月份才到期,学校在7月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谢老师支付赔偿金。 看到这里可能又有人要问了,如果学校拖到哺乳期满,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呢?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这只考虑到哺乳期问题,谢老师2014年入职,已在学校工作7年。这里可能还会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和员工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合同期满员工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果不签,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我们再假设一下,谢老师哺乳期满,劳动合同只签过一次,学校是不是就能不续约把谢老师辞退了呢? 可以,但是依旧要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 此案突显了我国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定劳动权益,如不得被随意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即便在哺乳期满或其他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仍需依法行事,否则将面临赔偿责任。此案不仅提醒了各用人单位尊重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为公众提供了审视劳动关系中法律边界的机会,引人深思。 最后,希望所有女性读者都去看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案号:(2023)粤01民终1695、1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