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教时代,有意思的是,性行为的法则是通过宗教而合法,规定性行为法则的是宗教机构,然而,义务却采取了法律的形式。在基督教中宗教法律内在合法化了。比如,决疑论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实践。
问:在启蒙运动之后,宗教影响消退了,不过,这种法律仍然保留下来了?
答:是的,18世纪后,这种司法机构部分地消失了,后来在医学、科学道路及这种司法机构之间出现了一种没有结果的竞争。
问:您能对这些作个总结吗?
答:我们认为,希腊的伦理实体是aphrodisia(性),服从方式是一种政治—美学的选择。禁欲的形式是所使用的技术,在其中我们发现比如身体的技术,或法律的经济学,由这种法律他们把自己定义为丈夫,或者把好色定义为一种男童之爱中的自我禁欲等,把目的论定义为对自我的控制。这就是我在《快感的享用》前两部分所描述的情况。
然后这种道德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男人社会角色的变化,既包括家庭中和妻子关系中角色的变化,也包括在政治领域中角色的变化,因为城邦不存在了。由于这些原因,男人们能够把自己看作政治行为、经济行为主体的方式也改变了。我们基本上可以说,随着这种社会学的改变,古典道德也发生了某些变化,特别是人们构建自我关系的方式。[由此,自我关系构建的目标和形式也就改变了。总的来说,我们可以说,长期以来自我控制仍然和想影响他人的意志相关联着。在最初两个世纪的道德思想中,自我控制的目的越来越在于确保面对外在事件及他人权力时自己的独立。]然而,我认为这种变化对伦理实体却没有什么影响:它仍然是由性所构成的。这种变化导致了服从方式的某些变化,比如当斯多葛主义者把自己看作是普遍存在的时候。我们也在禁欲的形式,以及人们为了自我认知,为了把自己构成为道德的主体而运用的技术中发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最后,目标也改变了。在我看来,古代观点的不同在于,成为自我的主人意味着首先不是考虑他人,而是考虑自己,因为成为自己的主人就意味着有能力统治他人。因此,控制自我直接就和本质上是不对称的与他者的关系联系在一起了。成为自我的主人就意味着活动、不对称和非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