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术应当再现自然——乃是根据上面两个前提所产生的错误。自然既无美丑,以美为目标的艺术,自无须再现自然,艺术之中的音乐与建筑,岂非绝未再现什么自然?即以模仿性最重的绘画与文学来说,模仿也绝非绝对的。
倘本色的自然有时会蒙上真正的美(即并非以自然的生命感误认的美),也是艺术美的反映,是拟人性质的语言的假借。我们肯定艺术的美与一般所谓自然的美,只在字面上相同,本质是大相径庭的。说一颗石子是美的,乃是用艺术眼光把它看作了画上的石子。艺术家和鉴赏家,把自然看作一件可能的艺术品,所以这种自然美仍是艺术美(二者之不同,待下文详及)。
倘艺术品予人的感觉,有时和自然予人的生命感相同,则纯是偶合而非必然。艺术的存在,并不依存于“和自然的生命感一致”的那个条件。两者相遇的原因,一方面是个人的倾向,一方面是社会的潮流。关于这一点,可用史的考察来说明。
在某些时代,人们很能够单为了自然本身而爱自然,无须把它与美感相混;以人的资格而非以艺术家的态度去爱自然;为了自然供给我们以平和安乐之感而爱自然,非为了自然令人叹赏之故。
把本色的自然,把不经人工点缀的自然认为美这回事,只在极文明——或过于文明,即颓废——的时代才发生。野蛮人的歌曲,荷马的史诗,所颂赞的草原河流,英雄战士,多半是为了他们对社会有益。动植物在埃及人和叙利亚人的原始装饰上常有出现,但特别为了礼拜仪式的关系,为了信仰,为了和他们的生存有直接利害之故,却不是为了动植物之美:它们是神圣之物,非美丽的模型。它们的作者是,祭司的气息远过于艺术家的气息。到古典时代(古希腊和法国十七世纪)、文艺复兴时代,便只有自然中正常的典型被认为美。但到浪漫时代,又不承认正常之美享有美的特权了,又把自然一视同仁地看待了。